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(民國90810日修正)

 
服替代役之申請及甄選作業程序:
一、 申請:由役男或其代理人於公告申請期間,檢具有關證明文件,向戶籍所在地鄉 (鎮、市、區) 公所提出。經受理後,於核定之日前暫不徵集。
二、 甄選:於公告後二個月內完成。申請人數在核定員額內時,逕予核定;逾核定員額時,以抽籤決定之。
服替代役之申請資格區分如下:
一、 專長資格:役男具有替代役各類別需用機關指定之國家考試及格證照者,得選定正、備選志願各一種,並優先甄試。
二、 志工資格:從事志願服務相關項目工作滿一年且服務時達150小時以上,具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書之役男,得優先服相關類別替代役。
三、 家庭因素:役男因家庭狀況於第八條規定而申請者。
四、 宗教因素:役男因宗教信仰理由合於第十五條規定而申請者。
五、 一般資格:役男不具前四款所列資格或因素而申請者。
以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資格申請之役男,如經甄審未入選或條件不合後,得依其志願再參加一般資格之甄選。
第一項第一款之正選志願,以需用機關指定之主要證照專長為範圍;備選志願以需用機關指定之次要證照專長為範圍。

☆ 有關替代役各役別勤務內容及相關事項,請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:http://www.nca.gov.tw查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