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安全座椅條款-增訂第三十一條 九十三年六月一日開始處罰
一、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將娃娃安置於安
  全椅者,處駕駛人新台幣五百元罰鍰。
二、小客車附載之兒童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且
  四歲以下者,應置於安全座椅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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