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安全座椅條款-增訂第三十一條 九十三年六月一日開始處罰 一、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將娃娃安置於安 全椅者,處駕駛人新台幣五百元罰鍰。 二、小客車附載之兒童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且 四歲以下者,應置於安全座椅內。 以上節錄至中央大學交通安全宣導站
兒童安全座椅條款-增訂第三十一條 九十三年六月一日開始處罰 一、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將娃娃安置於安 全椅者,處駕駛人新台幣五百元罰鍰。 二、小客車附載之兒童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且 四歲以下者,應置於安全座椅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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